www.sg587.com 财务收支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鲁科职院字〔2024〕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使被审计部门切实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是否适应我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支出预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的何种措施并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若存在预算执行差异较大的情况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经营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其他各项财务收入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并将应当上缴学校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二)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三)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条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限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登记验收,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中根据学校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安排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部门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策和财务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及电子类数据等。
第十八条对学校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等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