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g587.com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鲁科职院字〔202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第4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室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审发2020第1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对学院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运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学院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处主管内部审计,审计处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学院行政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入标准,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的人员,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
第九条审计处提出工作需求,由学院采购部门组织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审计处应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学习掌握现代化审计新技术、新方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十一条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学院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学院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贯彻落实;
(二)学院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的执行;
(三)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财务决算;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六)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七)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九)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协助学院行政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完成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上述事项的审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必要时经学院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并对审计结果复核确认。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处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和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电子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行政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措施暂时封存;
(四)对新建工程及重点关注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检查经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执行情况;
(七)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九)学院及所属部门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行政负责人、学院党委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审计处根据学院发展目标、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综合考虑学院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对特殊情况的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进行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有关部门依据审计建议进行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学院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2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处或被审计部门对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向学院和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等整改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院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院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行政负责人、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学院研究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九)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学院研究决定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学院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求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审计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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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
www.sg587.com 党委(院长)办公室2021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