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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鲁科职党办字〔202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活动的业绩、问题和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1.学校所属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2.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3.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四条对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原则,以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时,分别认定责任。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等情况,推动领导干部规范权力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六条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www.sg587.com 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会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审计处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会商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性质、岗位职责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管理规定,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依法依规审计。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主管部门及学校工作要求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采购计划的编制和采购程序履行情况,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管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对校内各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需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管。审计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安排,因临时任务增加的审计费用按学校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审计处向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于收到审计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主要资料包括:
(一)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及其所在部门自查报告;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四)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其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部门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本部门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账簿、凭证和财务收支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监盘清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谈话以及内查外调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必要时可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决策要求和学校重要财经制度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上级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发展规划、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事业发展受损,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二)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向学校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经费的计划、执行和调整情况、物资(服务)采购、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各项资产数量变化的详细情况;
(五)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六)学校重大决策落实和执行效果情况,对本单位发展规划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重大决策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集体议事和决策情况);
(七)内控治理和风险防控效果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十)审计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必要的内容。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按照规定报送学校审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可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范围。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针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整改事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处要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并检查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清单》。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直至整改完毕。最终的整改效果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通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能立行立改的,可督促相关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并将相关整改情况纳入审计报告;不能立即整改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审计处对审计整改结果开展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www.sg587.com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科职院字〔2021〕63号)同时废止。
www.sg587.com 党委(院长)办公室2021年5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