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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鲁科职院字〔2021〕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程序,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2017年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2020年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和修缮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称基建、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是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审计处可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并负责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求,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项目部门应先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备案要求: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立项的年度基建、修缮工程计划报送审计处备案;
(二)基建、修缮工程采购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三)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随工程进展及时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学院所有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均由审计处组织并负责实施。未经学院审计处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不得办理财务结算、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院投资建设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施工阶段过程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
第九条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指工程量清单、预算审核及招标控制价的合理化建议。主要审核内容:
(一)项目费用审批手续是否合规,资金是否落实;
(二)建设项目图纸资料是否齐全,修缮项目是否有图纸或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三)工程量清单的规范性、合理性;
(四)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十条 进行施工准备阶段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学院批准的项目预算审计委托流程表;
(二)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详细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做法;
(三)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四)其他与工程预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工作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将经过本部门初审后的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依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对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进行审查,提出招标控制价的合理化建议,招标控制价建议书以书面形式递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建议书电子版通过办公邮箱发送至项目主管部门及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 施工阶段过程审计
第十二条施工阶段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学院实际要求,对造价较高、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处组织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进度款拨付是否与合同约定、工程形象进度相一致,是否严格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
(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情况是否完备、合规;
(三)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与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四)暂估价材料使用前认质核价程序的合理性、合规性;
(五)工程索赔费用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进行施工阶段过程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学院批准的项目结算审计委托流程表;
(二)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附件;
(三)进度工程(须有进度情况及结算范围说明)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五)其他与工程进度结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自主介入审计监督;
(二)审计处对隐蔽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等进行现场审计监督;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进度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送审计处审计;
(四)审计处对工程进度结算进行审计,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工程进度结算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财务处根据审计意见书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进行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量价是否合理,取费及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四)基建、修缮工程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需要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学院批准的项目结算审计委托流程表;
(二)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附件;
(三)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六)其他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送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组织相关各方会审定案,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财务处根据审计意见书付款。
第六章 审计时间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收到完整的预结算资料后,按以下规定的期限(合同或委托书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核对并出具审计意见。
序号 |
预结算报审额 |
预算审核时间 |
结算审核时间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完整的预算资料起15天 |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起20天 |
2 |
500-2000万元 |
从接到完整的预算资料起20天 |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起30天 |
3 |
2000-5000万元 |
从接到完整的预算资料起30天 |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起45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完整的预算资料起45天 |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起60天 |
第七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条审计服务费用:
(一)审计服务费支付标准:报审额小于10万元,按单个项目500元计算;报审额小于35万元大于10万元,按单个项目1000元计算;报审额大于35万元,按单个项目的千分之三付费。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按以上适用范围由学院支付。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超过5%的,核增、核减按“鲁价费发〔2007〕205号” 文及《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执行,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
(二)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如有违背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工程审计职权。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及时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www.sg587.com 于2018年6月4日发布的《www.sg587.com 零星修缮及工程造价审核办法》(鲁科职院字〔2018〕6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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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